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通告
(2020)粤府01第5234号
广东亮策融资担保有限公司:
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(2019)穗中案第号已经生效。因你方未能在上述有效法律文件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义务,根据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的申请,本院决定立案强制执行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40条的规定,你院接到本通知后,立即在广州市白云区启德路66号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办公区履行下列义务:
向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分行缴纳人民币(暂定)元;
支付人民币执行费。
如果通过我院账户支付,汇款单上应注明案件当事人姓名、案件编号和行政人员姓名。
开户银行:平安银行广州越秀支行
户名: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
账号: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241条规定,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的,应向我院如实申报财产。实施过程中,如产权状况发生变化,应在产权变更之日起十日内向我院提交补充报告。
如果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规定的义务,法院将同时依法强制执行。有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》第一条规定的下列情形:“(一)有能力履行且拒绝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;(二)以伪造证据、暴力或者威胁方法阻碍或者抗拒执行的;(三)以虚假诉讼、虚假仲裁或者隐匿、转移财产的手段逃避执行的;(四)违反财产申报制度的;(五)违反消费限制令的;(六)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。”你将被列入违反信托的被执行人名单。
有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111条所列行为的,法院视情节轻重予以罚款、拘留;构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特此宣布
2020年12月8日
主管:邹丽春电话:020-
职员:李林艳电话:020-